青岛陈台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9月10日依法对上述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青即市监处罚〔2026〕1767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上述当事人未按规定申报2023、2024年度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由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6年7月7日通过scmxtz政务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scmxtz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scmxtz区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