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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籍建立
1.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3.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4.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
5.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2)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转学
1.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我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在本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2.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3.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校,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我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2.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
3.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4.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级部须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5.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6.学生擅自离校,级部须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7.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8.学生死亡,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毕业、结业
1.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毕业证书。
2.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3.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