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需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才能进行医保报销。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2025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在青大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疗集团、齐鲁医院、解放军971医院等六家三级医院起付线调整为800元(其中,青岛市海慈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640元),居民参保人保持不变,仍为1000元。
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无起付线(职工参保人),第三次及以上100元(居民参保人);严重精神障碍门诊大病取消起付线;门诊慢特病单独负担。对我市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较同级综合医院降低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