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青岛市scmxtz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答: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19〕5号)和《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青建审改字〔2020〕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方案。2020年6月24日,青岛市scmxtz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青岛市scmxtz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按照“统一组织、分类实施、分级负责、限时办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机制,实行“统一平台申请、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确认”,将联合验收时限控制在12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的验收时限压减为5个工作日内。
二、《青岛市scmxtz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有哪些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措施?
答:一是统一组织。《方案》提出由scmxtz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成立联合验收工作专班,确保联合验收工作落实到位。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分类实施。《方案》将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三类,根据不同工程需要设置不同联合验收内容,设定时限,确保项目能够按时限要求顺利实施联合验收。
三是限时办理。《方案》明确各专项验收部门要根据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联合验收模块设定反馈时间按时反馈办理结果,将原先串联办理的部分验收事项(一般工程约需60日)改为并联办理,将联合验收时限压缩在12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的验收时限压减为5个工作日),极大的缩短了项目验收的时限,提高验收效率。
三、《青岛市scmxtz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scmxtz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其他类别工程可参照执行。
四、《青岛市scmxtz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中可以联合验收内容有哪些?
答: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事项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节能认定、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建筑配套电信基础设施工程备案。气象部门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联合验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事项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节能认定、气象部门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联合验收。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联合验收事项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青岛市scmxtz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中联合验收流程是什么?
答:建设单位网上申请联合验收前,可以通过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 “工程审批平台”)申请验前指导服务,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指导,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要一次性提出指导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反馈指导意见。同一事项最多提供两次验前指导服务,两次指导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验前指导服务时限不纳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
(一)网上申请。建设工程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平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选择建设项目涉及的专项验收事项,上传申请材料和验收图纸(涉密内容除外),各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通过工程审批平台进行审核。
(二)资料审核。各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其中,简易工程为1个工作日内)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反馈审核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反馈审核意见的,视同合格。审核通过的,牵头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审核不通过的,牵头部门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补齐补正时限不纳入办理时限。同一事项的申请材料两次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三)现场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各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参加现场联合验收。不需现场验收的部门,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平台反馈。在联合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简易工程为2个工作日内),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需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反馈验收(监督)意见,验收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牵头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统一送达建设单位。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纳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再次申请,恢复计时。单项验收两次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联合验收,已验收合格的项目不需要重新验收。
(四)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齐全后,备案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其中,简易工程为1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将备案结果通过工程审批平台推送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纳入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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