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印发了《青岛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青卫规〔2021〕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青岛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青人口发〔2011〕65号)自2011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于机构改革,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规范性文件发文规定,原文件不能延长期限,应重新制发文件。
二、文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哪些?
1、政府拨款。市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救助需要和上年度经费结余等情况,每年划拨公益金专项资金,保证救助的基本需求。
2、民间捐资和社会募捐。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发动、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社会各界奉献爱心,自愿捐资,作为救助资金的重要补充。
3、国际捐赠。国外友好组织和爱国侨胞个人捐助。
四、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1、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未成年独生子女(包括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死亡、重大伤残或患有重大疾病(尿毒症、癌症、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的,给予其家庭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未成年独生子女(包括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死亡的,给予其家庭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村(居)计生主任任职期间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4、经市公益金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