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以下单位存在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之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现依法将其单位和产品名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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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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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和瑞盛通商贸有限公司 |
91370282MAK23X6Y88 |
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 |
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